他至臺南職安處申訴...身分資料竟被直接寄到公司 相關3人犯瀆職罪

余姓男子至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其公司有職場霸凌等情況,由於該公司業務屬於勞動部管轄,職安處張姓技士將申訴案移轉過去,但張竟把餘的公司列爲正本受文者,黃姓專員、楊姓課長還均核章通過,餘的資料直接寄到其公司,臺南地檢署依瀆職罪將3人處分緩起訴。

起訴書指出,余姓男子今年1月間至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他的公司有職場霸凌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等情況,因其公司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依勞動檢查法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應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中心辦理。

職安處安全健康課承辦人張姓技士在轉寄申訴案至南區職安中心過程,本應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對於申訴人的身分資料及檢舉內容均保密;結果張將包含申訴人姓名及申訴內容等附件資料,以其公司列爲函文正本受文者,並同紙本送核。

安全健康課黃姓專員、楊姓課長在覈稿時,亦沒有更正或退文,先後逕予核章,並由楊代決覈准發文;函文嗣後透過電子交換,1月底即遞送給余姓男子的公司,其公司馬上知道餘至職安處申訴。

張後來發現發現自己出包,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資訊,今年2月至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廉政署將黃姓專員、楊姓課長一併依瀆職罪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時,三人承認犯行,檢察官認定3人事證明確,觸犯刑法過失泄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檢方審酌,3人乃一時失慮而觸法,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良好,認定以緩起訴處分爲適當,以勵自新;緩起訴期間爲1年,同時命3人各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各向國庫支付1萬元。

余姓男子至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其公司有職場霸凌等情況,身分、申訴資料竟直接被承辦人寄到公司。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