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申訴職場霸凌「身分資料遭曝光」 職安處3人涉瀆職緩起訴

▲臺南市職安處3人涉瀆職,臺南地檢署緩起訴。(資料照/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劉人豪/臺南報導

余姓男子至臺南市職安處申訴任職公司職場霸凌,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處張姓技士將申訴案移轉時,誤把余男任職的公司列爲函文正本受文者,後續黃姓專員、楊姓課長沒注意核章通過,臺南地檢署依瀆職罪將3人處分緩起訴。

起訴書指出,余姓男子2025年1月22日至臺南市職安處,申訴其所任職公司職場霸凌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被申訴公司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依規定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移由管轄單位系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中心辦理。

張姓安全健康課技士於同年1月22日,撰擬函轉南區職安中心函稿時,檢附包含申訴人姓名及申訴內容等資料,並誤將該公司列爲函文正本受文者,並同上述紙本送核,而黃姓專員、楊姓課長在覈稿時,亦疏於注意前揭保密規定,未予更正或退文,先後逕予核章,並由楊代決覈准發文,函文嗣後透過電子交換,於同年1月24日遞送予余男公司,使公司知悉余男姓名及其申訴內容。案經張姓安全健康課技士於114年2月3日至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始循線查悉上情。

檢方審酌3人坦承不諱,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認以緩起訴處分爲適當,以勵自新。緩起訴期間爲1年,3人各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向國庫支付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