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一招躲航廈停車場鏡頭 5次省290卻判拘役還罰4萬
真是因小失大!沈姓男子今年5、6月間,駕租賃車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嘟嘟房停車場,五度利用「跟車」手法,成功躲過辨識設備,雖省下290元停車費,但遭業者依據監視器蒐證提告,桃園地院依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將他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4萬元罰金。
犯罪事實指出,沈男自今年5月21日至6月8日期間,駕着租賃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的嘟嘟房停車場等着進場停車,卻「趁前車辨識車牌後柵欄未放下之際,駕車緊隨前車通過柵欄」的跟車方式,讓停車場入口的辨識設備無法登記他的車牌號碼而開始按時計費。
業者指控,沈男先後於5月21日上午9時32分進場至10時27分離開、5月23日下午5時6分至5時42分、6月2日上午11時46分至下午1時39分、6月5日上午11時57分至下午3時6分、6月8日下午1時20分至2時5分止,分別未繳納30、30、70、130、30共290元。
監視器顯示,沈男五度自計程車車道出口離去,造成停車場出口的收費設備無法正確判讀他的車是否繳付停車費用、有無進場紀錄,讓沈男因此詐得免於支付停車費用的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290元。
檢警調查時,沈男承認,確實有在5、6月間的那些時間點沒有繳停車費就進出嘟嘟房停車場,但他否認自己有用什麼「不正當的方法」去騙過收費系統藉此獲利,並以「我只是趕時間、忘記繳錢」辯稱。
檢察官痛批,沈男在被航警查獲之後,直到起訴之前都沒有主動聯絡停車場管理人,也沒有把相關停車費補繳完畢,認爲他的辯詞完全沒有可信度,確實有犯罪嫌疑,可堪認定。
法官審酌,沈男因爲想要貪圖不法,才用「跟車」這種不正當的方法進出停車場,藉此逃避繳納停車費,造成停車場管理人遭受財產損失,這樣的行爲應受到譴責。
考量他在犯案後,對犯行並沒有否認,算是坦承的犯後態度,卷宗裡無證據顯示已經補償停車場管理人的損失,高職畢業的教育程度,警詢時自稱家境貧困,綜合他的犯案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所獲得的不法利益金額,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駕駛租賃車的沈姓男子今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前,五度前往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停車場,爲了省290元停車費,竟利用緊跟前車出入的方式逃票,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依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4萬元罰金。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