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拒賠還恐嚇 判拘役賠2萬

蔣姓男子開車與洪姓男子擦撞後,拒絕對方索賠還拿球棒恐嚇,臺南地院判決拘役30日及賠償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蔣姓工人去年8月31日晚上駕車與洪姓男子車子發生擦撞,蔣男拒賠償修車費,還拿出球棒恐嚇「既然要付錢修,那就拿球棒將洞敲大一點再修」。洪男嚇得跑回車上,蔣男追到洪男車邊拍窗咆哮,洪男急忙離開報警提告。臺南地院依恐嚇罪判蔣男拘役30日,另賠2萬元,可上訴。

洪男表示,當天晚上10點多他開車到臺南市區一處巷口,和蔣男駕駛的小客車發生擦撞,是蔣男來撞他的左側車身,他要求蔣男負責修理,沒想到蔣男不滿,還從車上拿出球棒恫嚇他「既然要付錢修,那就拿球棒將洞敲大一點再修!」

洪男指控,原本坐在車上的蔣男妻子見狀趕緊下車勸阻,他將車子往前開至路邊停車,坐在車上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時,蔣男竟追到他車邊,徒手拍打他的車窗,大聲咆哮怒罵,令他心生畏懼,趕緊駕車離開,前往警局報案,控告蔣男恐嚇及毀損,另請求民事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

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認定,蔣男拿球棒恫嚇洪男「既然要付錢修,就拿球棒將洞敲大一點再修」等語,令洪男心生恐懼,涉犯恐嚇罪被檢方起訴,審理後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洪男另對蔣男提告民事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蔣男經法院通知,在言詞辯論時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法官認爲應視同自認,認定洪男的主張爲真實。

民事判決指出,蔣男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洪男,致洪男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蔣男所爲自屬侵害洪男的自由權,洪男依的蔣男侵權行爲,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洵屬有據,判蔣男應賠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