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725元標下「微型槍砲」卻具殺傷力 法官這理由判無罪

林姓男子去年8月25日在拍賣網站上以725元,購買外型類似古砲臺的「微型槍砲」而遭警方查獲,經鑑定它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爲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而被訴,他認爲是玩具,臺南地院認無法確認他具有非法持有管制槍砲犯意而判無罪。

林表示,他以爲該微型槍砲是玩具,纔在拍賣網站上下標購買,他不知道該物品爲具有殺傷力管制槍砲。

臺南市刑大查獲後,將該微型槍砲送往刑事局鑑定稱該手工製作回膛減震大炮1枝,認爲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爲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據「微型槍砲」拍賣頁面標示:「…手工製作回膛減震大砲擺件意大利炮主體不鏽鋼桌面,手工禮品擺件」等字樣。同時,長約31公分、寬約16公分、高約15公分,外型則類似古砲臺。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該「微型槍砲」既在公開且知名拍賣網站販售,販售價格僅725元,尺寸類似玩具,外觀也明顯不同於一般民衆會有警覺槍砲外形,實難期待一般消費者於瀏覽該拍賣網頁時,會認識或預見該「微型槍砲」是我國法律嚴格管制之具有殺傷力管制槍砲。

同時,依拍賣網站交易紀錄翻拍照片,顯見賣家是將該「微型槍砲」作爲擺飾或禮品販售,並無明示或暗示該「微型槍砲」具有殺傷力廣告文字記載。

檢察官認爲,林在購買微型槍砲前必然會於購物前瞭解其所購買的微型槍砲的內容、結構、狀態和作用,林顯然知悉所購本案微型槍砲是可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槍砲,且於警詢時也自陳在購買時就知道微型槍砲有一定的危險性。

檢察官表示,林應得預見該槍砲具有殺傷力,並抱持不論槍砲是否具有殺傷力均執意持有,主觀上具有未經許可而持有具有殺傷力非制式火砲故意。

合議庭指出,檢方所舉事證,充其量僅能證明林持有該具有殺傷力「微型槍砲」而已,林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管制槍砲犯意,尚有合理懷疑,最後判林無罪。

臺南地院指出,檢方所舉事證,充其量僅能證明林男持有該具有殺傷力「微型槍砲」而已,林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管制槍砲犯意,尚有合理懷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