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罹癌要跟公司請假3個月休養 計假、給薪得看「關鍵時間分水嶺」
示意圖/ingimage
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甲勞工受僱於A公司,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爲休息日及例假。嗣後甲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就醫證明記載治療休養期間爲三個月,甲勞工遂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十週表示要請病假。
前述案例中甲勞工主張只在週一至週五工作日請病假,A公司要如何計算病假期間?如果例假日及休息日不計入病假,是否表示A公司仍然要給付甲勞工例假日及休息日的工資?
首先要提醒,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注1),月薪制勞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僱主都是要照樣發給工資的,千萬不要誤以爲例假日及休息日沒有薪水。
本文出自《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
不過回到本件案例就會發現,如果在勞工連續在週一至週五的工作日請假,就算請超過三十天普通病假,仍然可以獲得例假日及休息日的工資,對於僱主來說似乎並不公平。
對此,早期行政院內政部及改制前勞工委員會認爲,如果勞工一次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超過三十日以上的部分,法定假日得並計於請假期間內。
去年,勞動部又於民國112年5月1日作成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表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計算,以其提出假單請假期間爲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即於計算三十個工作日後自第三十一日起,病假期間依歷計算」。
根據上開勞動部函釋可知,雖然原則上請假期間的計算是依勞工提出的假單爲依據,但如果勞工以同一事由分開請普通傷病假(如案例中的甲勞工用同一份診斷證明連續請假兩次以上)。
此時「前三十日」的普通傷病假僅計算工作日,除了病假期間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發給半薪外,期間如果遇到例假日及休息日仍要正常發薪。
但「超過三十日」的部分,僱主可以依歷計算病假期間,不分「工作日」或「假日」都不用給薪。因此,案例中之A公司面對甲勞工的病假申請,應該先計算前三十個工作日後,自第三十一日起則可以依歷計算病假。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鄭元翔律師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臺北所執業律師)
注1:《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
(本文出自《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