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揪眾約女子慶生…3惡狼下藥輪姦還拍裸照 逃亡逾25年免訴
鄧姓男子在1999年12月夥同2名男子對女性友人下藥、輪流性侵,還拍攝裸照恐嚇不準報警;被害人報案後,鄧逃亡迄今逾25年,均未遭逮捕歸案。臺南地院計算追訴權時效,確認已在今年4月21日屆滿而消滅,因此鄧所涉以藥劑強制性交罪、恐嚇罪均判決免訴。
判決書指出,鄧姓男子與陳姓、王姓男子在1999年12月9日共同假藉爲女性友人慶生爲由,邀約她前往臺南市麻豆區(當時爲臺南縣麻豆鎮)一間KTV唱歌;鄧趁女子上廁所之際,將不明藥物摻入她的飲料,導致女性飲用後當場昏睡、不醒人事。
三人將女子擡上車,由鄧姓男子開車載往一處民宅,陳姓男子在屋內抓住女子讓她無法閃避,鄧姓、王姓男子分別對女子性侵得逞;鄧再拍下女子裸照,恐嚇她不準報警。女子隱忍至2000年2月,仍不甘受辱向警方報案,陳、王先後被逮。
陳姓、王姓男子在2000年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鄧姓男子則展開逃亡生涯,遭臺南地院發佈通緝,迄今仍未逮捕歸案;法院說明,鄧在1999年12月9日涉犯刑法第222條,修正前最重本刑爲無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爲20年。
另外,鄧在同日涉犯恐嚇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爲5年,兩案因通緝而停止期間5年、1年3月;本案檢察官開始偵查日爲2000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4日法院發佈通緝日,共計4月13日,因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生時效進行問題。
因此,再扣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至系屬法院爲止相差1日期間,鄧姓男子所犯刑法第222條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4月21日屆滿(計算式:1999年12月9日+25年+4月13日-1日=2025年4月21日)。
鄧所涉犯刑法第305條追訴權時效,則已於2006年7月21日屆滿(計算式:1999年12月9日+6年3月+4月13日-1日=2006年7月21日);法院指出,鄧所涉二罪嫌,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鄧迄今也均未逮捕歸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爲免訴諭知。
鄧姓男子在1999年12月夥同2名男子對女性友人下藥、輪流性侵,還拍攝裸照恐嚇不準報警,被害人報案後,他逃亡迄今,均未遭逮捕歸案。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