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交付3公斤安毒抵債百萬 檢起訴販賣…法官認持有判3年2月
鄭姓男子去年1月底被控交付重約3公斤的甲基安非他命給郭姓男子,做爲百萬元借款抵押品,同年2月間赴郭住處搜索而查獲,檢方認鄭涉販賣二級毒品罪嫌起訴,惟法官認販賣毒品罪僅限於「銷售賣出」,因而變更起訴法條,認他持有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判刑3年2月。
鄭男坦承持有重約3公斤甲基安非他命,但否認曾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郭,作爲借款抵押。他辯稱,曾向郭借款100萬元,也曾將甲基安非他命帶至郭南區住處,但並未告知郭,郭並不知情。
然而,郭於警詢證述鄭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以此做爲100萬元借款的抵押品,且有2人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可供佐證,法官認事證明確,郭的辯解不可採信。
臺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主張鄭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行爲已完成,而依起訴書記載,鄭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作爲抵押品」,難認鄭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郭,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合議庭表示,鄭4年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論罪科執行完畢,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法官審酌,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無視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危害,持有大量甲基安非他命;並考量鄭於犯後坦承犯行,惟就是否曾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郭部分所述不實等一切情狀,認他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判刑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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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今下午宣判,法官認鄭男持有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判刑3年2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