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滿2樓在家門口及公寓大門裝監視器 二度提告侵害隱私均敗訴
臺南市廖姓女子住在3樓公寓,她不滿2樓黃姓女鄰居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後來又在公寓大門裝設監視器,每日監視、拍攝大門及2樓通往3樓樓梯間住戶及訪客進出影像,提告主張黃女應拆除及賠償精神慰撫金;臺南簡易庭判她敗訴,廖女上訴,臺南地院再駁回上訴。
廖女提告主張,黃女去年1月在住家門口、6月在公寓門口裝設監視器後,每日出入及作息均被迫處於黃女掌握及監視攝影之下;公寓大門及2、3樓樓梯間,應屬公寓共用部分,並非黃女專有部分,已妨害廖女及其他住戶針對共有部分管理及使用權利。
廖女表示,公寓是持有鑰匙的住戶始得通行使用,與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公共場所有所區別,住戶對於公寓樓梯間有隱私合理期待;她對於出入狀況處於隨時遭黃女透過監視器監看情況,感到惶惶不安且精神倍感壓力而痛苦,侵害她人格權及隱私權甚鉅。
廖女請求,黃女應拆除監視器,未來非經全體住戶過半數同意,不得再裝設,另應賠償她5萬元精神慰撫金。
黃女指出,廖女2023年12月22日開始騷擾她,經常敲擊地板發出巨響聲,造成她身心俱疲;由於廖女騷擾狀況加劇,她爲求生活平安,不得已於家門口安裝監視器,用以佐證廖女騷擾事實。又因她的信件經常不見,且信件及紙條有遭毀損跡象,她不堪其擾,纔在公寓一樓裝設監視器。
臺南簡易庭認爲,監視器雖可拍攝公寓大門口及自2樓通往3樓畫面,然廖女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黃女裝設監視器所拍攝內容,已侵害其人格及隱私;廖女以監視器拍攝範圍包含她通行之處爲由,主張黃女侵害人格權及隱私權,尚難憑採,其請求均爲無理由,今年3月判決應予駁回。
廖女不服提起上訴,以黃女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裝設監視器攝錄全體住戶出入動線,已妨害全體住戶正常使用,且攝錄影像僅留存於黃女私人設備,顯非爲公共利益,再次請求拆除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臺南地院指出,黃女的監視器位置在公寓專有部分範圍內,而非在共用2樓至3樓樓梯間範圍,監視器攝錄角度及範圍,乃公寓全體住戶及訪客得自由出入區域,而與個人具私密性的私生活領域有別;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在該區域行動舉止及進出狀況,有不爲他人見聞合理隱私期待。
臺南市廖姓女子住在3樓公寓,她不滿2樓黃姓女鄰居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後來又在公寓大門裝設監視器,提告請求拆除及賠償精神慰撫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廖姓女子住在3樓公寓,她不滿2樓黃姓女鄰居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後來又在公寓大門裝設監視器,提告請求拆除及賠償精神慰撫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