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控拘禁女子逼賣淫...不從就送國外摘器官還持刀砍手 法院判無罪

厲姓男子被控不滿陳姓女子無法還債,將她拘禁逼迫賣淫。厲得手11萬元時陳女逃跑,被厲追回,持球棒痛毆、柴刀砍手,臺南地檢署依恐嚇、傷害、妨害自由、圖利強制使人爲性交及性剝削等罪提起公訴;但臺南地院認定全案只有陳女單一指述,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臺南地檢署今天指出,本案昨天宣判,檢察官目前尚未收判決書,屆時將研議提起上訴事宜。

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23歲厲姓男子被控2023年11月在嘉義市西區一間公寓6樓與陳姓女子商討債務,厲竟將她關入房間,以童軍繩捆綁房間門的喇叭鎖,導致陳女無法離開,遭到拘禁數日;厲再恫嚇「若不願意從事性交易,就要將她賣到國外成爲賣器官的豬仔」。

厲強迫陳女至嘉義縣水上鄉、一處中華電信營運處對面的鐵皮屋賣淫,並以每次1800元代價(厲抽取1300元),與男客進行俗稱「全套」的性交易,厲共計賺近11萬元,其餘金額全歸應召站所有;陳女被剝奪行動自由,直到2023年12月底才趁隙逃跑。

厲發現陳女討跑,去年1月8日與徐姓、高姓、王姓、陳姓男子等人,開車前往嘉義市文化路,追到陳女,將她押上車;將陳女載到嘉義縣大林鎮拘禁,厲爲教訓陳女逃跑,手持鐵棍、球棒猛力毆打陳女雙手,並手持柴刀揮砍陳女右手。

直到警方去年1月26日凌晨將陳女救出,陳女向檢警控訴厲的犯行。偵訊時,厲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有持球棒毆打陳女,造成她右手臂骨折,但已帶陳女去友人住家,請友人照顧,幫忙買需要的東西;他沒有逼迫陳女賣淫,沒有拿到錢,沒有控制陳女行動。

檢察官認定,厲對陳女涉犯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恐嚇危安、3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以及傷害罪嫌;其以不當債務約束、恐嚇、暴力等方式,使陳女與他人爲性交行爲而媒介以營利行爲,同時犯刑法圖利強制使人爲性交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性剝削等罪嫌。

臺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厲同樣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剝奪陳女自由,他提供房子給陳女住,陳女可自由出入,他也沒有恐嚇如果不去賣淫要把陳女賣去國外當豬仔,也沒有強迫陳女去鐵皮屋賣淫。

厲的律師則抗辯,陳女因已遭厲毆打,有身體傷害,爲對立性證人,指述未必全然客觀屬實,存有虛僞危險性,且除陳女單一證述,並無其他證據可補強其陳述可信,難僅憑其指述即足以認定厲有相關犯行。

合議庭認爲,依公訴意旨所舉證據,除陳女單一指證外,並無補強證據擔保其指述真實性,法院無從僅憑陳女所述,認定厲確有拘禁陳女達7日以上、圖利強制使陳女與他人爲性交行爲、性剝削等犯行,此部分屬不能證明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

厲姓男子被控不滿陳姓女子無法還債,將她拘禁逼迫賣淫,厲得手11萬元時陳女逃跑,被厲追回,持球棒痛毆、柴刀砍手,法院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