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欠債遭軟禁一個多月 被打斷雙手還逼賣淫 惡男下場曝光
厲姓男子押人逼債,將欠債者打傷,還被控逼陳姓女子賣淫抵債,剝奪行動自由及傷害被判刑2年,逼人賣淫部分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厲姓男子因陳姓女子、蔡姓男子欠債未還進行暴力討債,被控率衆將陳女拘禁1個多月,還逼她下海賣淫,恐嚇若不從將把她賣到柬埔寨當豬仔,陳女不堪壓迫逃跑,被逮回打到雙手骨折變形。臺南地院審理後,依剝奪行動自由、傷害等罪判厲男應執行2年;逼迫賣淫部分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姓女子2023年11月間向23歲厲姓男子借10幾萬元未還,被厲男率衆將她拘禁在嘉義市一處公寓,還將她帶到嘉義縣水上鄉省道旁鐵皮屋賣淫抵債,每次1800元,厲男抽取1300元,獲利約11萬元用於抵債。
同年12月底陳女趁隙逃跑,結果在隔年1月初,在嘉義市區被厲男率衆找到,將她押到嘉義縣大林鎮一處民宅拘禁,並持鐵棍、球棒、柴刀猛力毆打、砍傷她的雙手,持鎮暴槍以BB彈對她射擊,造成陳女雙手骨折變形。
另1名欠債的蔡姓男子,去年1月25日也被厲男帶多名手下,強押到嘉義縣一處公寓拘禁,強迫他簽下面額15萬元本票3張。隔天清晨,警方在臺南市一處超商逮厲男,救出蔡男。臺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厲男承認押人拘禁逼債,法官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等3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厲男另被控逼迫陳女賣淫,他辯稱,沒有剝奪陳女自由,他提供陳女住處,她可自由出入,也沒有恐嚇陳女「如果不去賣淫,要把她賣去國外當豬仔」。
厲男的律師抗辯,陳女爲對立性證人,指述未必屬實,存有虛僞危險性,賣淫部分除她的單一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證,難憑她的單一指述即認定厲男逼她賣淫。
合議庭認爲,檢方指控厲男逼迫陳女賣淫部分,除陳女單一指證外,並無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法院無從僅憑陳女所述,認定厲男強制陳女去賣淫,無法證明厲男犯罪,依法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