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幫女性友人開車竟複製大門磁扣、鑰匙 悄悄潛入屋內做不雅事
蔡姓男子幫李姓女友人開車回家,在車上發現大門磁扣及房間鑰匙,他竟各拷貝一分,再放回原位,將車輛交還李女;之後蔡三度潛入李女房間,窺探李女生活甚至有不雅行爲。臺南地院判處拘役15天,檢方認判刑過輕提起上訴,因蔡已賠償並達成和解,法院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2022年10月間曾受李姓女友人委託,幫李女將車輛開回臺南市歸仁區的租屋處;蔡見李女的大門磁扣及房間鑰匙各1支遺落在車輛腳踏板上,竟拿取磁扣及鑰匙,先給不詳人士拷貝,再將磁扣及鑰匙放回腳踏板,並將車輛還給李女。
蔡姓男子因此獲知李女租屋處地址,去年3月16日上午、3月22日上午、3月26日上午,竟三度未經李女同意,持大門磁扣、房間鑰匙闖入李女的房間,藉此窺探李女的生活;直到最後一次,李女丈夫返回時,才發現蔡姓男子居然在他們的屋內,報警處理。
偵訊時,蔡承認犯行,臺南地檢署將蔡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南地院依蔡表示沒有辦法負荷李姓女子提出的200萬元和解金,尚未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以及沒有前科等素行,將他判處拘役15天。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指出蔡姓男子並非單純一次侵入李女住宅,且侵入住宅後在內爲不雅行爲,對於李女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又蔡原同意給付和解金卻又反悔,原審未審酌上情,量刑容有過輕。
臺南地院認爲,原審量刑已斟酌全案情節,且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情形,原判決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自應予以維持。檢察官固依李女請求,以原判決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惟蔡已於檢察官上訴後,今年4月9日與李女和解。
法院指出,李女已經訴訟代理人表示願意原諒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並同意從輕量刑等,有和解筆錄;足認檢察官之上訴已失基礎,從而,檢察官提起上訴,爲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法院審酌,蔡犯後承認犯行,於上訴期間已與李女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李女亦經訴訟代理人表示同意爲緩刑宣告,則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蔡姓男子幫李姓女友人開車回家,在車上發現大門磁扣及房間鑰匙,他竟各拷貝一分,再放回原位,將車輛交給李女。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