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賣課、導流等私募亂象頻發 監管明確四大要求|21私募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域 深圳報道
從事易經算命、知識付費、修訂家譜、爲券商導流……深圳證監局最新發布的《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中列舉了部分私募的違規問題,引發市場關注。
《通報》指出,當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典型問題,涉及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利用在管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利用管理人資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三大類違規行爲。
“私募亂象發生背後的核心原因在於相關人員合規意識淡漠,將私募基金管理人視同爲一般企業,爲追求經濟利益主動偏離或者放棄主責主業,個別機構甚至淪爲犯罪工具。”爲此,深圳證監局進一步明確四大要求,包括聚焦主營業務 、加強合規內控 、嚴防違法犯罪以及保證持續經營能力。
據瞭解,下一步,深圳證監局將持續加強對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作的監管檢查力度,嚴肅問責各類違法違規行爲,督導各私募機構聚焦投資主業,完善合規風控機制,不斷提升專業化和規範化運作水平。
引發市場關注
近年來,深圳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轄區少數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在管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還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資質實施或配合 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具體來看,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是私募的主要亂象之一,包括銷售僞金交所產品、對外提供諮詢服務、對外提供居間服務、銷售投資標的公司股權、協助非公司員工獲取基金從業資格、在辦公場地內開展與主業無關活動等。
據披露,某股權類私募機構因增量業務不足,與某房地產企業簽署《承銷協議》,向多名自然人投資者推介該房企在僞金交所發行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計劃,並收取150餘萬元諮詢顧問費。
此外,某證券類私募機構爲多家債券發行人提供諮詢服務,對接金融機構資金,協助促成債券成交,並收取諮詢費。還有證券類私募機構管理費收入和業績報酬佔公司收入比重極低,主要收入來自實控人通過自媒體銷售“投資課程”,以及以關聯方或公司名義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推薦客戶獲取返傭。
值得一提的是,有一家證券類私募機構與4家關聯公司混同辦公,辦公場所未懸掛該管理人招牌或者明顯標識,現場存在多名人員從事易經算命、知識付費、修訂家譜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這些花式搞“副業”操作引發市場熱議。
私募亂象頻發
通報中,深圳證監局集中通報了私募機構利用在管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和利用管理人資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亂象。
利用在管私募基金進行利益輸送的亂象,主要包括運作在管基金爲他人指定的債券提供流動性支持;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額“顧問費”;向投資標的收取諮詢服務費,但未納入基金財產;運作在管基金與高管自有資金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與此同時,深圳證監局還披露涉嫌非法公開募資、參與非法集資、實施市場操縱、開展場外配資、參與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是設立大量未備案有限合夥企業公開募集資金。某股權類私募機構體內僅存1只備案基金,但設立數十個未備案有限合夥企業公開募資,不僅募資規模巨大,還向投資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數衆多,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二是出借、出賣管理人資質,爲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提供便利。轄區多家管理規模較小的私募機構,採用出讓實際控制權但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賣殼”方式,完全讓渡管理人運營管理權限,個別法定代表人還從受讓方處領取“代持費”,上述私募機構最終被犯罪分子用於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三是實控人控制本公司私募基金賬戶實施市場操縱。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實控人及關聯方,控制該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證券賬戶,實施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爲。
四是利用私募基金開展場外配資。某證券類私募機構將在管私募基金作爲非法配資活動的工具,將私募基金資產及證券賬戶出借給他人用於股票期貨交易,通過關聯方向賬戶借入方收取“保證金”和“利息”,向基金投資者支付“保證金”和“利息”。
五是參與非法經營活動。某證券類私募機構通過某中介機構開發的具有分倉、下單、結算等功能的分倉軟件,在其他私募機構在管私募基金中開設虛擬“子賬戶”,將虛擬“子賬戶”中的股票借入用於日內迴轉交易,或者再出借給下游券源使用方,並與相關方按約定比例分成,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監管明確四大要求
對於上述私募亂象,深圳證監局要求轄區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聚焦主責主業,謹慎勤勉履行職責,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更不得利用私募基金開展利益輸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並進一步明確四大要求。
首先是聚焦主營業務。各私募機構應當持續優化專業投資能力,提升公司財務可持續性和規範化水平,不得通過直接或間接開展與私募基金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拓展收入來源,有效防範衝突或無關業務風險向公司傳導。
其次是加強合規內控。各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樹牢規範意識、責任意識,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健全利益衝突管控機制,加強關聯交易和從業人員投資的管控,杜絕利益輸送等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再次是嚴防違法犯罪。各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突破守法誠信底線,利用管理人資質實施非法融券、非法配資、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通過出借管理人資質或者私募基金賬戶配合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最後是保證持續經營能力。各私募機構應加強資金、人員、 系統等方面的投入,保證持續符合法規規定的持續經營條件。已無持續展業能力的私募機構,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自主註銷,不得參與“買殼”“賣殼”“炒殼”等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活動,嚴防成爲非法金融活動載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