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治理亂象曝光,涉事杭州私募牽涉“七宗罪”

近日,浙江證監局公佈一則罰單,將私募治理亂象徹底曝光。

罰單的主角是一家名爲杭州興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以下簡稱“杭州興健私募”)。

罰單顯示:上述私募存在委託無資格主體募集資金、虛假宣傳、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多項違規行爲。

資事堂依據罰單內容,將涉事私募的“七宗罪”梳理如下:

其一,委託他人募集資金,受託方無基金銷售資格

浙江證監局調查發現,杭州興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委託他人募集資金,受託單位或個人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行爲。

其二,以虛假、片面、誇大等方式開展宣傳推介

該公司在基金宣傳過程中,存在“以虛假、片面、誇大等方式開展宣傳推介”的問題。

其三,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監管查明,杭州興健私募存在“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其四,不公平對待投資者

該公司存在“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的違規行爲。

其五,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杭州興健私募“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其六,投資層級複雜且風控措施缺失

監管發現,該公司“投資層級複雜、未建立有效的風控措施”。

其七,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認證

杭州興健私募存在“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認證”的問題。

處罰決定

上述私募的行爲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五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第二十四條,《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八項、第九條第五項。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杭州興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