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安非他命到立院向黃國昌「陳情」 男子判拘役40天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見圖)(中時資料照,鄧博仁攝)

桃園李姓男子2024年11月25日下午,持一個牛皮紙袋至立法院中興大樓交給櫃檯人員,請其轉交給民衆黨立委黃國昌,黃的助理打開發現是白色結晶粉末,通知警方,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依持有第二級毒品將李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與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2024年10、11月間某時向不詳暱稱「阿皓」之男子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袋(淨重0.3540公克)而持有之。

李爲向立法委員黃國昌陳情,同年11月25日下午3時31分,將裝甲基安非他命1袋等物之牛皮紙袋,交與立法院中興大樓之櫃檯人員,再透過櫃檯人員轉交與立法委員黃國昌辦公室助理蕭農瑀,並經蕭農瑀拆封後察覺有異而通知警方到場而扣案。

北院認爲李男無視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竟仍任意購買而非法持有,其行爲實屬不該,且李素行不佳,但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持有第二級毒品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