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無故擅離職役逾7天 法院判臺南消防局替代役男拘役30天

蔡姓替代役役男分發到臺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今年他卻2度沒有請假,擅離職役,累計超過7天時間,消防局函送法辦;偵訊時,蔡承認犯行,臺南地院認定蔡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將他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蔡姓男子是臺南市替代役役男,配置在臺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服役;蔡明知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分別在今年4月7日上午8時至隔日上午8時、同月21日上午8時至28日上午8時止,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役。

消防局查出,蔡無故擅離職役累計已逾7天(達192小時),將他函送法辦,檢察官認定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南地院認定犯行明確,將蔡判處拘役30天。

蔡姓替代役役男分發到臺南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今年他卻2度沒有請假,擅離職役,累計超過7天時間,消防局函送法辦。記者袁志豪/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