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2.9萬元金項鍊換她同居 「沒說住多久」高雄男求償失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贈送價值2萬9800元的金項鍊給A女,雙方進而同居,但後來A女沒有繼續與他同居,他憤而提告要求A女返還金項鍊的價金、房屋租金、借款等,共計13萬3500元。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爲,阿哲並未要求「同居時間」,A女顯然已經履行贈與契約的負擔,最終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

▲阿哲送A女金項鍊,條件式兩人必須同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哲在判決書中主張,他與A女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間合意成立一份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他贈送A女一條2萬9800元的金項鍊,A女則要與他同居,然而,A女並未依約履行同居的負擔,所以他決定撤銷贈與契約。

此外,阿哲聲稱,他曾幫A女代墊5000元房屋租金,還借錢給A女共3萬4000元,加上金項鍊的價金,總計求償13萬3500元(其中6萬4700元未提出詳細說明)。

A女則表示,她確實有與阿哲成立贈與契約,阿哲送了金項鍊,她也依約同居了,明顯已經履行贈與契約的負擔,但她沒有向阿哲借錢,也沒有請對方幫忙墊付租金。

橋頭地院法官表示,阿哲自己也承認,A女曾與他同居,但他沒有要求要同居多久纔會贈予金項鍊;由於該贈與契約沒有規定兩人必須同居多久,既然A女已經履行同居約定,就算之後沒有繼續與阿哲同居,也不能因此認定她沒有履約。

至於代墊租金、借款的部分,因阿哲提出的證據不足,並未獲得法官採信。最終,法官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