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條件都有做到 不用再當養子!可完成生母願望
當初說好的條件都有做到,不用再當養子!終於可以完成生母願望。(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1998年,因爲生父希望他改從祖先姓氏「謝」,因此要求表嫂的爸爸收養他爲養子,但收養關係成立後,阿國只有改姓氏而已,仍然留在原生家庭生活,未曾與養父母同住,只有親戚聚會時纔會見到養父母,因爲生母希望他迴歸原生家庭,所以阿國主動提出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阿國表示,他的養母已經在2010年6月過世,他也在今(2025年)7月時,與養父辦理合意終止收養,並且已經辦妥登記。阿國的生母也表示,她同意兒子阿國,與他的養母終止收養關係。
阿國的養父到庭證稱,當年他與妻子收養阿國,只是因爲阿國的生父,想要讓阿國改姓氏爲「謝」,收養之後阿國仍然還在原生家庭居住生活,並沒有搬過來跟他們同住,當初辦理收養的時候雙方都有講好,阿國不會繼承他們家的財產,所以他現在也同意,阿國聲請本件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根據所有人的說法及相關資料顯示,足以認定阿國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他的養母並沒有不利的狀況,此外也查不到會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他與養母的收養關係,於法自無不合,應當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