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救濟 追稅期縮短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爲五年,不過若納稅人提出行政救濟(複查、訴願、行政訴訟),五年追稅期會先按下「暫停鍵」,至於何時恢復?財政部近日發佈解釋令,提早至行政救濟確定時,就繼續計算追稅期。

財政部指出,過去針對行政救濟案件追稅期,是從判決確定後、稽徵機關填發補稅單,補稅單上所載的繳納期限屆滿日,才繼續計算追稅期,如今提早到行政救濟確定時就恢復計算,對納稅人而言,代表整體追稅期可縮短。據過往實務推估,約可減少二個月。

財政部表示,發佈時尚未徵起的稅捐及罰鍰,適用新規定;已徵起的稅款及罰鍰則不受新規定影響。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若納稅人應納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會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人已依規定申請複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官員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計算五年徵收期間時,要將暫緩執行期間扣除;簡單來說,五年徵收期的計算,當進入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時,就會先按下暫停鍵,等到行政救濟結束後,纔會重新延續計算追稅期。

問題在於何謂「行政救濟結束」?財政部過去解釋令認爲,應以補稅單上的繳納期限爲準,在那之後恢復計算追稅期;但最新解釋令則提早至行政救濟確定,就恢復計算,實務上對納稅人而言,整體追稅期會減少。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對於國稅局稅單有疑慮,提起行政救濟,兩年官司後,確定必須補稅加罰,判決後收到稅單,兩個月內必須繳納。

在解釋令發佈前,陳先生的徵收期包含稅捐稽徵法既有的五年、打官司兩年期間、補稅單繳納期限前的兩個月、後續執行期十年,合計17年兩個月;解釋令發佈後,從判決確定到補稅單繳納期限間的兩個月,已不算入追稅期,因此前後追稅期減少至17年。

財政部表示,追稅期縮短主要對民衆有利,經評估也對徵稅影響不大,主因追稅期較長的案件,通常已執行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