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唸學堂/一塊地媽媽贈與爸爸 兒子再繼承出售 房地合一稅竟達834萬
阿盛主張,爸爸的土地是受贈自媽媽,夫妻一體,應該適用臺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將爸爸的取得日推到媽媽的取得日纔對。圖/AI生成
這個案例被南區國稅局視爲經典,在研討會中分享。
有個媽媽在民國86年取得臺南安南區一塊地,107年贈與給爸爸;108年爸爸過世,這塊地由兒子阿盛(化名)繼承取得,111年這塊地賣給建商,售價3,429萬元。阿盛主張適用舊制,但有申報房地合一稅,報400多萬元交易損失。南區國稅局卻覈定他賺2,384萬多元,應繳834萬多元房地合一稅。
高高行指財政部屢開方便門 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簡單講,納稅人要求「疊加」解釋令,將土地取得日推到媽媽取得的民國86年,適用舊制,不必繳房地合一稅;而南區國稅局認爲不能「優惠、再優惠」,取得日只推到爸爸的107年,核課房地合一稅834萬多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納稅人敗訴,納稅人納悶:不是應該要朝「有利納稅人」解讀嗎?本案已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就因爲高高行反其道,南區國稅局視爲經典,官員指出,意思是要密切關注後續發展。
高高行法官認爲,連「例外優惠」都不該有,何況「疊加」!財政部「不斷利用函令減少法律規定的稅捐義務,違背租稅法律主義,本院均拒絕適用。」
這起媽媽早年取得房子,107年贈與爸爸,之後再由兒子繼承的案子,讓我們來釐清一下時間軸。
南區國稅局認定適用新制,覈定課稅所得2,384萬多元,核房地合一稅834萬5,110元。
覈定持有期間三年十個月又17天。加計被繼承人爸爸持有期間,自107年7月16日起算,到111年6月1日止。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適用稅率35%。
如果雙親賣都是舊制 兒子賣是新制
官員說,如果沒有贈與爸爸,土地一直都在媽媽名下,到111年賣給建商,因爲是104年底以前持有,適用舊制,媽媽只要繳土地增值稅,免房地合一稅。
又或者,媽媽贈與爸爸後,假設爸爸未過世,到111年由爸爸名下賣給建商,官員說,一樣適用舊制,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106年發佈臺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放寬配偶贈與的取得日認定。遺贈稅法「視夫妻一體」,規定配偶間贈與不課贈與稅,解釋令沿用其精神,以「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爲取得日。」
媽媽86年3月12日取得土地,107年贈與爸爸,爸爸111年賣出,以媽媽的取得日爲取得日,所以適用舊制。
阿盛不服就在這裡:「怎麼我繼承後出售,就變成適用新制?爸爸過世又不是我能控制的,其間沒有炒作問題。」
南區國稅局指出,土地是在阿盛名下賣出,依臺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賣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的房地,應以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適用新、舊制。被繼承人爸爸取得日是107年,賣出107年取得的土地,是適用新制。官員說:「這也是個例外優惠的解釋令。」
阿盛主張,爸爸的土地是受贈自媽媽,夫妻一體,應該適用臺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將爸爸的取得日推到媽媽的取得日纔對。
這樣的主張在複查和訴願階段被駁回,南區國稅局官員說,爺爺過世爸爸繼承、爸爸過世兒子繼承,這種再繼承的取得日只能往前推到爸爸的取得日,不能推到爺爺的,那麼能規畫的贈與又怎能越過這個。
現階段財政部和國稅局的意見一致,要課阿盛的房地合一稅834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