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唸學堂/家人申報扶養「單身姑姑」難! 國稅局:四條件才過關
單身不婚族增加,有愈來愈多的兄弟姊妹,成了民法上負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但要向國稅局申報扶養手足,條件卻很嚴格。圖爲示意圖。圖片來源:Freepik.com
黃先生(化名)申報扶養單身姊姊,被高雄國稅局的電腦挑出來,剔除,接到補稅單。官員說:「因爲不是直系親屬,又沒有檢附姊姊的身心障礙證明。」後來黃先生找納保官協助,審覈多項條件過關,國稅局改追認108至110年三個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
多項條件包括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姊姊當年度無所得、姊姊無法工作、的確支付姊姊生活費等。
類似黃先生的情況,國稅局近年不時會碰上。單身不婚族增加,沒有子女,兄弟姊妹成了民法上負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的人。
即便在納保官的協助下,高雄國稅局放寬審覈,以醫院診斷證明書取代身障手冊或證明,確認單身姊姊「無謀生能力」,需要親人扶養,黃先生仍要過好幾關,才爭取到列報扶養親屬。
身心障礙手冊不是「無謀生能力」唯一證明
我們先來看黃先生是怎麼申報的?爲什麼第一時間會遭剔除、補稅。
黃先生申報110年度個人綜所稅,列報扶養姊姊,檢附94年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覈定審查通知書,以此證明姊姊無謀生能力。
這不是黃先生第一次這麼報,而是第三年了。沒有意外,依然被剔除補稅。稅負差距不大,就少掉一個免稅額,但黃先生不甘心,這一次黃先生申請複查並請求納保官協助。
不能扶養姊姊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是可以的,但是有條件。
稅法的文字是這樣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簡化審覈條件是:「已成年」姊姊因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黃先生扶養。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黃先生提示的並不是身心障礙手用或證明,也不是需要長照的身心失能者。」於是在電腦挑檔時,第一時間就被刷出來了。
接下來人工審閱,根據臺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官員說:「生病不代表沒有工作能力。」單純提示醫院證明,證明生病了,是不夠的。要證明因生病而無謀生能力。
黃先生檢附94年健保局出具之重大傷病覈定審查通知書。官員表示,94年的診斷書要證明110年無謀生能力?國稅局無法覈准。
不過,納保官做的第一件事,還是協助黃先生補提示醫院診斷證明書,陳述最新病況。經瞭解,姊姊在94年被診斷全身性自體免疫症病狀,終身要靠藥物治療控制病情。往年姊姊可以工作但不能過度勞累,有薪資收入。最近幾年病情轉趨嚴重,必須在家休養,無法外出工作。
姊姊無收入的年度才準列報扶養
瞭解患病的事實、以及患病影響工作能力。接下來就是「無謀生能力」的認定,以及扶養的事實認定。
官員說,無謀生能力就是不能有所得。「有所得,國稅局就很難說其無謀生能力。」即便所得很低,那也有能力打零工。後來往前追溯,108至110年度準列扶養,因爲這三個年度姊姊的年度所得是零。再往前年度,姊姊是有所得的。
還有,黃先生要舉證,每個月有支付姊姊生活費。給多少錢纔算?官員說:「沒有規定,只要符合常理即可。」
官員總結說,要申報扶養已成年的姊姊,總歸有幾個條件全都要符合:一、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如果姊姊有子女,弟弟不是第一順位,那麼弟弟給生活費會被視爲支助,而不是扶養。二、姊姊無謀生能力,有身障手冊或重病證明。三、姊姊當年度無所得。如果姊姊有間房子出租,有租金收入,即便收入不夠過活,仍不構成需要被扶養。四、舉證扶養,例如每月給多少生活費。
官員說,審覈標準會隨社會變遷而調整,不是一直一成不變,納稅人若覺得自己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尋求納保官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