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棄嬰屍 臺中狠心爸媽求輕判

臺中石岡水井嬰屍案,臺中地院昨開庭審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謝姓男子和柯姓女友前年五月產子,將剛出生男嬰在浴缸溺斃,再棄置水井內,謝男去年初自首,全案曝光,檢方依殺人、棄屍罪嫌起訴。臺中地方法院昨開庭,謝男認罪求輕判,柯女則說是被謝逼迫發生性關係,主張適用刑法生母殺嬰罪。

法界人士說,生母殺嬰罪是因母親有不得已事由,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殺人罪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來得輕,但需審酌有無不得已情況的適用。

檢警調查,卅一歲謝男和同齡柯女大學時即交往,二○二二年十月柯女懷孕八週,二人討論引產但未執行,前年五月底柯女羊水破裂聯絡謝男,由謝在租屋處替柯女接生,因柯女不願留下男嬰,謝男在浴缸溺斃男嬰,再以垃圾袋包裹後,棄置在謝石岡租屋處後方水井。

謝男因良心不安,去年初自首,檢方依殺人、棄屍罪嫌起訴,考量謝男坦承犯行,求刑七年二月至八年八月,謝女數度翻供,求刑十二年四月至十二年十月。

臺中地院昨審理,謝男說「知道錯了、願意承擔」,希望法官輕判。柯女稱,原本要到醫院引產,但已過藥物可處理時間,十分害怕纔會一拖再拖,「再一次機會,不會做相同的事」。社會局獨立告訴人證稱,柯女曾三度墮胎。

柯女與律師主張,謝男是恐怖情人,柯女被迫發生性關係,主張適用刑法二七四條生母殺嬰罪。

檢方反駁,該法適用需生母有不得已情況,謝男主張雙方發生關係是合意,柯女產子後第一時間找謝男協助將男嬰溺死,不構成不得已的情況。合議庭諭知下月初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