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嫁酒空家暴男還被趕出家門 悲情女不忍了!怒斬29年婚
衰嫁酒空家暴男還被趕出家門,悲情女不忍了!怒斬29年婚,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95年結婚後,阿國屢屢酒後對她家暴,造成她身心俱疲,直到2018年還將她趕出家門,她無法容忍就離家分居迄今。小萱表示,阿國的暴力行爲,非常人得以忍受,已長達6年無實質夫妻生活,已屬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爲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
而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爲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爲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覆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
小萱的哥哥到庭證稱,他當年曾在阿國的工廠工作過,當時阿國每天都會喝酒醉,平均2、3天就會以「討客兄」、「幹你孃」等言語辱罵小萱,後來小萱因爲受不了就離家,2人因而分居大約有6、7年。
法官考量,阿國頻繁在酒後辱罵小萱,造成小萱無法忍受,因而分居逾6年,不僅雙方情感疏離,婚姻關係的基礎也已然破裂,依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明顯已經不能達成。
法官審酌,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且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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