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補助款 報營業稅有眉角

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款,不代表都能免開發票、免繳營業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補助款是因應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就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繳納營業稅;反之,若補助款並非因提供對價行爲而收受,則可免開發票、免稅。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不少公司承接政府專案、計劃案等,容易忽略補助款是否需開立發票,關鍵在於,政府補助款是否爲企業提供貨物或勞務的「對價」。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承接一項由政府補助的研究計劃,並收受經費補助,需先確認研究成果歸屬,若研究成果屬於甲公司自己,表示政府單位並未取得該成果使用權,補助款不是對價,就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但如果該研究成果歸政府所有,或是甲公司與政府共有,這樣就表示甲公司是「提供研究成果給政府」作爲一種勞務對價,補助款即屬營業收入,應依法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這類情況常見於公部門委託民間業者進行研究、顧問、訓練等類型案件,若契約條款中寫明成果歸屬政府或須交付政府使用,幾乎都會落入課稅範圍。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在處理補助款時誤以爲可免開發票、未申報營業稅,但在尚未被檢舉、也未被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查覈前,自行補開發票並補稅者,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除處罰,這對企業是重要的補救機會。

國稅局呼籲,企業若收到政府補助款,務必詳閱補助契約內容,釐清是否涉及勞務提供或成果交付,不要認爲「補助就是免稅」,否則一旦遭查覈,除補稅外還可能被罰款,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