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土銀工友7年挪用公款271萬 金管會開罰400萬元

銀行局主秘張嘉魁。圖/魏喬怡

銀行工友首見挪用公款案例出現!土銀內控大失靈,分行工友挪用公款長達七年,金管會開罰。銀行局主秘張嘉魁24日宣佈一項裁罰,土銀沙鹿分行前陳姓行員長期利用職務之便,將向承租戶收取之水、電費用與個人財物混用以挪用公款,及通知承租戶錯誤分攤金額造成短收款項,金管會認爲土銀內控有缺失,因此依法裁罰新臺幣400萬元。

張嘉魁指出,土銀沙鹿分行前行員陳員自2017年至2024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項,違法行爲期間約7年4個月,挪用及短收金額共計271萬2,384元。

金管會指出,土銀在內控制度上主要有三大缺失,一、這名陳姓分行工友主要擔任公務車輛駕駛、員工膳食及各項庶務性工作。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之情事,但未於相關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之收付工作。

二、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之會計處理程序: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衝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之控管機制。

三、對自有行舍之出租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該行計有29個出租單位,惟對於出租行舍之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覈機制,致陳員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

金管會指出,該行與承租戶以租賃契約約定雙方應遵行事項,包括承租戶於收到租金髮票及分行計算分攤額通知繳費之分攤表,以轉帳或現金方式轉(存)入分行開設之專戶。惟該分行每期應收取租戶分攤水電費金額,未製作分攤明細表,且未經相關人員確實簽章覆核,致收取分攤費用比例與約定比例不符之情事。

土銀未落實該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管理規則」以有折轉帳方式動支專戶款項:依「專戶管理規則」第5點規定,專戶印鑑應由甲、乙組有權簽章人員簽章留存,並以有折轉帳方式動支。但陳員有以「臨時存欠」方式領取現金,且陳員持管理主管事先核章之取款憑條提領現金,作業流程未落實覆核作業,致未發現部分取款未經全部有權人員簽章。

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並請該行對於行員行爲監控及管理等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並應研提具體有效之強化控管機制,落實執行。金管會也要求土銀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該公會「會員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陳員。

金管會指出,除督促該行必須在內部管理中,對員工行爲準則進行全面檢討與強化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加強防範行員不當挪用及舞弊行爲的發生,以維護銀行的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