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標準第一案一審落槌,錄音製作者獲報酬
新京報訊(記者張建林)記者從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獲悉,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涉電商直播使用錄音製品獲酬權糾紛案件公開庭審中作出一審判決。案件參考音集協公示、並與若干知名電商品牌通過付費合同協商確定的費率標準,判決電商類直播間按年度10000元/直播ID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錄音製品使用費。
據悉,這是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以來,首次通過訴訟的方式依法確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使用費費率標準,同時明確網絡直播傳播錄音製品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的第一案。
音集協副理事長兼總幹事周亞平告訴記者,這一標杆性判決作爲著作權法第八條第二款費率爭議的首次司法實踐,爲錄音製作者獲酬權的落地實施、爲正在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均提供了鮮活的案例,也爲快速發展的電商直播行業規範傳播錄音製品給出了明確的法律遵循。
什麼是錄音製作者獲酬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衆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根據這一規定,傳播者無需獲得許可,但需要支付報酬。
“在網絡直播場景下,海量的網絡主播傳播的錄音製品具有任意性、不確定性和碎片化的特徵,如果不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來實現獲酬權,任何一個具體的、個體的權利人無法通過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獲酬權來控制傳播者對錄音製品的利用行爲,也無法知道自己的錄音製品此刻正在被哪一個具體的傳播者利用。”周亞平認爲,這本質上是剝奪了具體的錄音製作者通過有效途徑獲得合理報酬的可能,從而使法律的規定流於一紙空文。
該案的亮點在於,通過確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錄音製作者獲酬權領域的報酬請求權基礎上,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參考音集協使用該收費標準與大量從事電商直播的企業,包含多個在電商直播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企業簽約,認爲音集協關於電商類直播間的收費標準在電商直播行業內具有較爲廣泛的適用條件和應用基礎,從而確認了該費率標準。
據悉,截至2024年,音集協已與國內頭部電商平臺官方直播間和多個平臺的數百個電商直播間運營主體按照該標準簽約。“通過市場協商形成的收費標準已經獲得了衆多使用者的認可,符合電商直播行業發展現狀,也同時得到了司法機關的肯定。”周亞平表示,相信在該案的指引下,以後更多的錄音製作者將獲得屬於自己的報酬。
編輯 白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