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到期後公司不籤合同還“開除”,畢業生打官司索要雙倍工資賠償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郝玲麗 記者 嚴君臣)大四期間到公司實習,畢業後繼續留下工作,卻沒簽訂勞動合同。向公司提出轉正,不料卻被通知離職,無奈只能起訴維權。5月7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江蘇如皋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調解,最終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賠償款,雙方達成和解。
小丁大四時到某汽車銷售公司實習,約定實習期爲2024年3月至6月。同年7月,小丁順利拿到大學畢業證書後,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8月,小丁向公司提出轉正申請,公司以其未通過試用期爲由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小丁認爲,公司應賠償其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遂先行仲裁,後訴至法院。
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被告公司認識到,2024年7月小丁實習期滿,畢業後繼續在公司工作,雙方間已實際建立勞動關係。公司雖主張與小丁之間約定了試用期,但無證據予以證明。公司最終同意支付小丁一定數額的賠償款。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公司當即履行到位。
實習期是指在校大學生爲了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實踐能力和專業技能而參加社會實踐工作的時期,在此期間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是指員工加入公司,公司評估其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過渡期。試用期需要明確約定,且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保。試用期的期限和工資需要用人單位和員工明確約定,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實習期滿繼續留用,並不意味着自動轉正,具體要看雙方有無關於試用期的約定。若公司未與勞動者明確約定試用期限,應視爲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