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羅德資本陸美珩:看好中國新能源與清潔能源發展,複製中國模式

財聯社3月22日訊(記者 吳雨其)在全球能源轉型加速推進的背景下,新能源與清潔能源基礎設施領域正經歷結構性變革。隨着各國政策對低碳經濟的傾斜以及技術迭代的驅動,這一領域的投資逐漸成爲國際資本佈局的重要方向。

作爲深耕亞洲市場多年的全球資產管理機構,施羅德投資旗下的施羅德資本近年來通過成立基礎設施亞洲部門,進一步強化其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能力,尤其是在中國及周邊區域的風能、太陽能等能源項目上展開深度探索。

當前,中國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持續領跑全球,2030年預計年新增量將超過200吉瓦(GW)。與此同時,亞洲多國在能源轉型中面臨基礎設施不足、技術適配性等現實問題。

在此背景下,施羅德資本如何通過私募股權模式爲早期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面對利率環境、政策調整及技術不確定性的影響,機構如何平衡長期收益與風險管控?在區域化與全球化交織的能源市場中,中國經驗能否爲其他亞洲國家提供可複製的路徑?

近期,財聯社記者就此話題與施羅德資本新能源與清潔能源基礎設施及私募股權業務副董事長陸美珩展開對話,聚焦機構策略、行業挑戰與未來機遇。本次專訪從行業趨勢、機構實踐與市場動態出發,解析施羅德資本的投資邏輯,並探討新能源基礎設施領域的關鍵議題。

戰略落子亞洲:爲何成立基礎設施部門?

2024年,施羅德資本正式成立基礎設施亞洲部門,旨在強化對中國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投資能力。陸美珩表示,中國作爲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引領者,其政策支持、市場規模及技術成熟度是吸引外資的核心因素。“我們不僅關注中國陸上風電和光伏項目的建設紅利,更致力於將中國經驗推廣至亞洲其他市場。”

團隊的核心競爭力源於“經驗與本土化洞察的結合”。該部門成員平均擁有15年以上行業經驗,總部設於香港,並在北京、上海設有常駐團隊,深度理解中國政策環境與全球投資實踐。“我們的目標是爲投資者提供低風險、穩定收益的綠色資產,同時推動可量化的脫碳效益。”

中國市場的政策槓桿爲投資提供了有力支撐。陸美珩指出,中國較低的利率水平及機構融資支持,吸引大量資金涌入可再生能源項目。此外,“雙碳”目標與2030年可再生能源擴張政策,爲行業創造了明確的長期框架。

投資焦點:錨定風、光基建,複製中國模式

談及亞洲市場的投資重點,陸美珩明確將目光鎖定在“建設期的陸上風電與光伏項目”。“這類資產偏向於現金流穩定,且與中國‘雙碳’目標高度協同,能夠滿足保險、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長期收益的需求。”她進一步解釋,中國成熟的商業模式與技術經驗,正被複制到亞洲其他市場,幫助這些國家快速實現可再生能源規模化”。

以中國爲例,施羅德資本與經驗豐富的開發商合作,投資建設併網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助力企業減少碳足跡。陸美珩強調,中國在技術、專業知識及商業模式上的積累,爲亞洲其他國家提供了可複製的模板。例如,團隊通過引入中國技術,幫助亞洲其他市場優化項目融資結構和運維效率,提升投資回報率。

她強調,亞洲新能源市場的增長動力源於“政策紅利”與“技術創新”。中國計劃到2030年每年新增超過200吉瓦可再生能源裝機,這一規模催生了儲能、智能電網等配套技術的需求。與此同時,綠色生物燃料、氫能等新興領域的技術突破,爲行業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未來十年:技術革命與私募股權的角色躍遷

展望未來5-10年,陸美珩預測,新能源行業將迎來“技術集成與多元替代”的爆發期。“電池技術、地熱系統、綠色燃料的創新,將大幅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而私募股權的作用,將從單純的資金提供者轉向‘全週期賦能者’。”她指出,私募基金憑藉對行業的深度理解,能夠在項目早期介入,通過資源整合與風險管理,幫助資產跨越從開發到運營的“死亡谷”。

在技術路線上,團隊採取“不押注單一方向”的原則。陸美珩提及綠色生物燃料、氫燃料和綠色甲醇等可再生能源,它們可以利用風能和太陽能提供電力,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使這些替代能源變得可行。鑑於中國在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的快速步伐和成功領導,這些形式的替代能源以及能源效率項目和其他低碳燃料方面的創新都可能會加速。

私募股權的角色演變是陸美珩關注的重點。她表示,非公開市場基金在資助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爲它能夠在項目建設的早期階段提供資金,並長期持有投資。私募股權投資通常專注於特定行業,資產管理人在該領域擁有豐富的經驗,能夠幫助指導項目的發展和成長。投資者的專業知識使他們能夠判斷風險和資產估值,從而能夠更可靠地捕獲回報。

儘管前景廣闊,陸美珩坦言,亞洲新能源市場仍面臨多重挑戰。“政策波動、技術迭代風險、以及地緣政治因素,都可能影響投資回報。”然而,她看好中國國內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行業的發展前景。陸美珩指出,中國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發展,爲股權投資資金提供了相當高的槓桿。中國較低的利率和機構融資支持,吸引了許多投資者投資於這些可再生能源項目。

“到2030年,針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積極擴張以及“雙碳”目標制定的政策, 爲投資者和開發商在持續擴展新項目方面提供了協調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