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民進黨矛盾的入境黑名單(吳威志)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樑文傑5日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原臺灣民衆張立齊於民國113年領用陸方的定居證,經確認,已經廢止張立齊的臺灣身份,臺灣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均遭註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籍教師張立齊因申領大陸定居證遭註銷臺灣身分,但陸委會4月宣佈此一措施,張的定居證去年6月就逾期失效了。不料陸委會仍認定「效期不是考慮的範圍」,讓他淪爲「流浪地球人」。陸委會還警告,持「中國邊境旅遊護照」也會註銷臺灣身分,如此冷血的官宣,難怪被張立齊控告公然踐踏《世界人權宣言》。

賴政府的政策不僅無理更是矛盾,因擔心大陸設籍淪爲年輕人逃避兵役的管道,不斷要求在大陸設籍者返臺服兵役。但若依陸委會的定義,在大陸設籍者都算「中國公民」,都要「註銷臺灣戶籍」,這些人又如何回來當兵呢?

若被認定入了大陸籍,還要回臺服兵役,那麼國軍是要用「間諜」法辦,還是對岸要以「叛國」追究;若人民置之不理,後續可能要被臺灣政府通緝,這種荒謬的行政措施比宣戰還令臺灣人民惶恐不安。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除非擁有中國戶籍或護照,才能撤銷其臺灣戶籍,陸委會卻把「定居證」擴大解釋爲「有戶籍」。再者,陸委會雖然查到定居證,卻未對失效定居證加以釐清懲處比例原則,等於強迫人民流亡,宛若白色恐怖時代!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國家安全法》雖規定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但該法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已經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

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項也明示「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而第四項爲了防範國家法律隨意入侵人身自由,更明確規定「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

即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任何個人、組織、機關都不得以強制手段威脅或強迫其遷出該地。該規定是本國人入國權,國民享有進入自己國家的絕對保障;縱然公約允許用法律加以限制;惟只有完全自願和理性選擇的遷徙,才能符合國際人權的要求。

另外,國人在海外臨時需要取得一國國籍短暫入境,也還是憲法的保障範圍。國際上是承認臨時海外旅行居留權的取得,理論上,出境後的居留權原則上沒有取得許可就限期消滅了。陸委會警告持「中國邊境旅遊護照」也會註銷臺灣身分,顯然對於國際上的人權法治不夠理解。

過去美國在麥卡錫主義盛行時期,曾以黑名單阻止疑似共產主義者進入。在臺灣戒嚴時期,政府亦曾不予核發入境簽證給參與臺灣獨立運動的政治人士,直到解嚴後他們才能順利回國。如今在民進黨執政下,無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標準,難道臺灣的民主憲政又倒退了嗎?(作者爲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