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放任綠媒公審 賴清德怎麼說(吳楚仁)

柯文哲5日被上銬押上囚車,移送臺北看守所。(圖/中時資料照)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被臺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後,親綠媒體每天揭露不同的新劇情,以各種未經證實的消息影響社會輿論與觀感,而司法院檢完全背離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以「不予證實」迴應,更被各界指責躲在媒體背後操縱輿論,放任媒體未審先判、嚴重戕害司法尊嚴。

柯文哲5日被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當時,僅公佈刪減版本的裁定書,但有兩家親綠媒體披露「真僞不知」的裁定內容,包括柯拒絕開門1小時,是在刪除手機證據,以及柯家帳戶有來源不明金流700萬、150萬等內容。

這些連臺北地院都不敢公開示衆的裁定理由若屬實,北院恐面臨以「心證推測事實」、「押人取供」的法律質疑與公評,但藉由親綠媒體揭露,則無異是利用側翼媒體協同合作,製造片面扭曲的不明資訊,散播柯文哲有罪的社會觀感。

親綠媒體6日又報導,檢廉在柯文哲住家搜出USB隨身碟,其中記載收取沈慶京1500萬元,隨後又更改內容,刪除1500「萬元」的萬元用字。不同綠媒連續兩天都「適時」泄露裁定書內容,將「小沈1500」報導解讀爲「柯文哲收沈慶京1500萬元賄賂」。8日則又報導柯文哲與朱亞虎密會,而朱證實柯對京華城推波助瀾。

北檢拿不出圖利與收賄的具體證據,以致於無法在第一次聲押時就讓柯文哲被裁定羈押,約談朱亞虎也是以證人身分請回。爲何在柯被收押後,就有這麼多媒體獨家訊息?綠媒造謠羅織罪名,而高院及檢調廉不追究、不澄清,等同默許未審先判,實是嚴重扭曲「偵查不公開」的法律精神。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明白規定,「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羣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的時候,偵查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院檢不僅不作爲,反而任由綠媒民粹公審,再加上放任非本案的律師在各媒體上評論柯面臨的刑責,更讓司法淪爲側翼與政黨的附隨組織。

操控媒體羅織罪嫌的手法,早在當年馬英九的三中案就曾被運用過,當年司法試圖利用媒體去塑造有罪、確有現金流的氛圍,這次,司法體系被質疑放消息給媒體引導輿論,異曲同工,這是想打擊民衆黨支持者?削弱國民黨的支持力量?還是替賴清德掃除2028大選的敵手?難道爲了毀掉柯文哲,使民進黨更強大,就可發動或放任司法系統操縱媒體,讓司法因政治而陪葬?

前總統陳水扁犯貪污案被羈押時,賴清德也曾出面聲援,更曾經說應該「公平審判」、「反對押人取供」,現在,期待賴清德以總統的高度,莫把法律當作政治的工具,應讓法律的位階高於政治,該柯案獨立審判,這纔是全民之福。(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