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每個鄭州業主!房屋維修資金新規徵求意見

6月3日,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獲悉,爲加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該局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修訂《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截止日期爲7月3日。

據瞭解,《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10年出臺距今已15年,隨着《民法典》及省、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現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結合當前業務辦理實際情況與管理需求,該局擬進一步修訂出臺。其中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強調維修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屬性,轉變業主觀念,化解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在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的前提下,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也應體現業主決策;在房屋產權過戶後,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維修資金隨房過戶。

維修資金分情況按標準交存

對於資金交存內容,《管理辦法》意見徵求稿作以下規定: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無電梯房屋的,由業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交存;

有電梯房屋的,由業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5元交存。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適時調整並公佈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業主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費用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辦法,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房屋之間,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間,按照相關樓幢建築面積從公有住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分賬中按比例分攤。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差額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比例分攤;

(三)已售公有住房與商品房屋之間,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再按照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分攤。

(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築面積分攤。

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進行應急維修的,相關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並向業主公示:

(一)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牆損壞、滲漏嚴重的;

(三)樓體外牆牆面脫落或有脫落危險、玻璃幕牆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的;

(五)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的;

(六)其他緊急情況。

違反本辦法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公房出售單位等挪用、侵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挪用、侵佔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此外,《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到,與維修資金相關的業務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公佈。針對部分開發企業代收維修資金存在的未及時交存的風險問題,徵求意見稿對取消開發企業代收維修資金作了相應規定。

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具體意見或建議的,請形成文字並註明理由,於7月3日前以書面方式反饋該局,電子版一併發送至電子郵箱。

來信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28號612房間

電 話:0371—67889628

郵 箱:zzswyglswzxxfk@163.com

或通過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網站,在“徵求意見”欄中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