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密雲!高空墜物誰之責?
大風襲來,高樓上的裝飾物、陽臺上的花盆,還有窗戶上的玻璃都可能變成危險物品。如果人們將車輛停放在路邊、小區內或者在道路上行走時被這些物品砸傷,這種情形是天災還是人禍?被侵權者該如何維權?侵權方能否以此屬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爲由進行抗辯?近日,接受記者採訪的密雲區法院法官通過案例詳細闡釋了這些疑問。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初的一天,張某步行至一座大橋北側時,被橋上大風颳落的圍擋砸傷。此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因圍擋所有人某建築公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將其訴至法院。
庭審中,建築公司辯稱,當天系大風天氣且瞬時極大風速達到10級,圍擋被吹倒屬於不可抗力所致。況且,圍擋上已粘貼醒目標識,警示行人遠離。再者,案發地點爲橋樑,無法進行其他加固措施。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建築公司作爲涉案圍擋管理人,在大風天氣來臨前應積極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本案中,當天出現的大風天氣屬於一般的自然現象,且氣象臺已發佈大風天氣預報,大風天氣不屬於突發的意外事件。因大風導致圍擋傾倒並非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所以,對於建築公司以不可抗力爲由進行抗辯的意見,不予採信。
同時,依據建築公司提交的證據,其已經在圍擋上張貼“大風天氣請勿靠近”等警示標識。張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大風天氣情況下更應當提高注意義務,而其沒有繞行遠離涉案圍擋,對自身所受傷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以及致損原因的大小及過錯程度,對責任承擔比例進行分配,判令建築公司對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對於大風吹落高空物品砸傷行人或物品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審理本案的法官提出受害方索賠時需弄清以下幾點:
一是因大風天氣被砸傷受損,該向誰主張權利?
如果受害方系被掉落的廣告牌或者路邊傾倒的大樹砸傷,可以向涉案物品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賠。如果相關責任人無法證明自己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提供了相應的預防措施的,則不能以大風天氣屬於不可抗力推卸責任。
如果受害方系被小區掉落的外牆瓷磚砸傷,可以向小區物業索賠。原因是小區物業在收到大風預警後應該對大風天氣所帶來的隱患等問題具有一定認識,小區物業如果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在發現隱患後到維修完成的較長期限內履行了巡查、設置警示標誌或其他防範措施的義務,不能僅以不可抗力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樣,如果在大風天陽臺掉落花盆等物砸傷他人的,物品所有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爲由主張免責。
若遇到高空拋墜物品且無法確定侵權人時,受害方應立即報警,由公安機關查明侵權人。能確定侵權人的,應第一時間保留事故現場,並進行拍照攝錄留存證據,通過調解、訴訟等合理方式進行維權。
二是何爲不可抗力?哪些賠償請求可能得到支持?
對於何爲不可抗力,《民法典》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由自然原因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引起的自然災害。由此來看,北京春季多風即使偶遇大風天氣,亦不屬於突發的意外事件,也不屬於不可預見且不能避免之天氣災害。本案中,由於大風天氣導致的圍擋傾倒、脫落等危險或安全隱患,屬於該圍擋所有人、管理人即建築公司可以而且應當預見到的情形,其可以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在此情況下,其以大風天氣屬於不可抗力作爲承擔責任的抗辯事由,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按照法律規定,因爲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法院正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建築公司和張某按比例承擔相應責任的。
本案的判決結果,提示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及物業公司等要定期進行樓體、懸掛物的安全檢查,及時維護修理,防止物品墜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應在存在安全風險的區域豎立明顯的警示牌。在氣象局發佈大風預警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更要提前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物造成損害。
三是弄清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擱置物、懸掛物等物品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損害,《民法典》對於此種損害責任的歸責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對高空設施存在管理瑕疵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高空設施發生脫落、墜落所造成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充分證明自己的建築物、擱置物等完全符合建築施工規範,日常要注意加強巡檢維護。
四是受害者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如果受害人自己未能提高注意義務,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本案判決張某對自己所受傷害承擔20%的責任即體現了這一點。因此,人們在道路上行走時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主動規避潛在風險。在停車時應儘量選擇空曠場地,不要停放於樹下、廣告牌旁或緊靠建築物,以免車輛受損。只有各方都積極履行自身責任,才能最大程度地減少此類事件帶來的損失。
以上內容來自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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