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臺新版《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穩步擴大我國標準制度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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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應用採標國家標準是企業開展海外業務的“通行證”。國際貿易活動中的買賣雙方常常在合同中約定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將國際標準作爲評估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
□ 本報記者 萬靜
標準是全球治理體系和經貿合作發展的重要基石和技術支撐。標準國際合作作爲制度型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內在要求。一直以來,中國大力推進標準制度型開放,深度參與國際標準組織治理,積極構建內外銜接的制度體系、開放接軌的工作體系和國際兼容的標準體系,爲國際、區域標準化發展貢獻中國智慧。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出臺了新版《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所採用的國際標準爲三大國際標準組織(ISO、IEC、ITU)制定發佈的標準。
新版《辦法》將於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採用國際標準應當結合我國國情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採用國際標準提出量化目標的要求,強調“2025年實現國際標準轉化率達到85%以上”。
“近年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等國際標準組織進一步強化成員嚴格履行版權保護義務的要求。現行《辦法》不再適應當前標準化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火旺介紹了《辦法》修訂的背景。
據介紹,此次修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明確採用國際標準的範圍和採標主體的範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是公認的國際標準,新版《辦法》規定採用的國際標準爲上述三大國際標準組織制定發佈的標準;同時規定,確有需要但國際標準組織尚未制定相應標準或者制定發佈的相應標準在我國不適用時,可以採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發佈的標準。
明確了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職責。新版《辦法》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和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採用國際標準工作。有關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開展本行業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明確採用國際標準的原則和要求。爲提高採標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新版《辦法》規定採用國際標準應當結合我國國情,與國際標準體系相協調,優先採用基礎性標準,減小與國際標準差異等要求。
明確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全過程管理的制度要求。制定採標國家標準首先應滿足制定國家標準的相關程序,同時應滿足制定採標國家標準的特有要求。新版《辦法》增設對國際標準的動態跟蹤、適用性分析、驗證等預研工作要求,細化對評估、起草、審覈等環節的相關要求,同時明確縮短採標國家標準制定週期,加強採標國家標準統計分析、實施效果評估、更新等相關內容。
建立國際標準全過程跟蹤機制
採標國家標準,即採用國際標準並將其內容轉化爲我國國家標準。實際上,我國還有部分國家標準是根據我國實際需要制定的,而非採用國際標準。
據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管理司司長肖寒介紹,《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議》(WTO/TBT)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技術法規或標準要儘可能以相應的國際標準爲基礎。這是我國採用國際標準制定國家標準的重要依據。近年來,國際形勢日趨複雜,國外對我國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的關注度顯著提高,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態勢不斷增強,國際標準範疇不斷變化,ISO、IEC等國際標準組織對其成員國採用國際標準要求更加嚴格。作爲WTO以及ISO、IEC和ITU的成員,我國需要根據新形勢不斷加強與國際通行經貿規則對接、履行國際義務,彰顯中國的責任擔當。
新版《辦法》對採標國家標準的立項評估、報批審覈、標準文本公開等方面明確了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版權政策的要求。比如立項評估時,需評估國家標準立項的基本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的版權政策、採用國際標準的適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等。
此外,對於部分行業領域來說,存在三大國際標準組織未制定相關標準或制定發佈的標準與我國國情不適用,而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發佈的標準更符合我國實際需求的情況。考慮到不同國際國外組織的版權政策中通常會規定採用政策及規則,而對於我國是否可以採用以及如何採用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新版《辦法》提出,採用其他國際國外組織制定發佈的標準制定國家標準時,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同時也應遵守相應組織的版權政策。
據瞭解,新版《辦法》建立國際標準全過程跟蹤機制,規定國內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對口工作的單位應當跟蹤研究相關國際標準最新進展與發展趨勢,並於國際標準制定各階段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方通報。
明確採標國家標準制定週期要求,新版《辦法》明確對採標國家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採標國家標準項目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採用正在制定的國際標準的,鼓勵採標國家標準與其同步制定、實施。
此外,新版《辦法》還增加採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要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採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採標國家標準實施效果評估,並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評估發現國際標準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國際標準組織反饋問題和修改建議。
可採用國際標準僅限爲國家標準
實施應用採標國家標準是企業開展海外業務的“通行證”。國際貿易活動中的買賣雙方常常在合同中約定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將國際標準作爲評估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國關於標準制定、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章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等。那麼新版《辦法》的定位有何不同?在國家標準的制定和管理過程中如何適用呢?
對此,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管理司副司長王玉環解釋說,新版《辦法》的總體思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綱要》要求,以穩步擴大標準制度型開放,加快內外貿一體化發展爲目標,以立足我國國情,遵守國際標準組織版權政策,有效銜接上述總局規章爲定位,對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加強全過程管理、明確特定要求。
2001年出臺的現行《辦法》規定採用國際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等同或修改轉化爲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且國際標準的範圍包括ISO、IEC和ITU制定的標準,以及由ISO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考慮到ISO已不再確認和公佈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ISO、IEC和ITU不斷修訂完善知識產權政策,並且ISO和IEC明確要求成員國採用ISO和IEC發佈的標準爲國家標準。爲了適應新的形勢,新版《辦法》將可以採用國際標準的範圍限定在ISO、IEC、ITU制定發佈的標準,不包括ISO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將可採用國際標準制定發佈的標準範圍限定爲國家標準,不包括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