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人士車禍逃逸 法官認有罪...但無肇責又和解判免刑
基隆市行動不便的傅姓男子騎車與謝女騎的機車發生碰撞,見謝女倒地受傷,傅男逃離現場。法官審理後,認定傅男犯行,但因他在這起事故無肇責,加上事後賠償謝女,雙方和解,判決傅男免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傅男2023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騎三輪特製機車由基隆市深澳坑沿東光路下山,行經東光路、東信路口時,謝女騎機車從東信路35巷左轉東信路,往市區方向行駛,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
謝女人車倒地,導致左側骶骨、髂骨及恥骨閉鎖性骨折、左胸壁挫傷、左上肢及雙下肢多處擦傷。傅男在事故發生後未停車,救護傷患並報警處理,直接騎車離開現場。
警方查出傅男身分,通知到案說明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傅男坦承騎車與他車碰撞,情節與謝女指訴相符,檢察官另依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等事證,認定傅男涉犯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逃逸罪嫌。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就這起事故提出意見書,指傅男對事故發生並無過失。檢方認爲,會發生車禍是因謝女未注意右側綠燈行進車輛,並讓其先行,因此建請法官減輕其刑,並審酌傅男無前科,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予緩刑宣告。
刑法第185-4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傅男在這起事故雖無過失,但造成謝女受傷,仍逕行駕車離開現場,增加被害人傷勢擴大風險,應予非難。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被害人撤回告訴,表示不予追究,兼衡傅男行動不便,無任何犯罪前科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因此判決免除其刑。
傅姓男子騎車在路口與謝女騎的機車碰撞,謝女倒地受傷,傅男逃離現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傅男犯行,但因他無肇責,事後賠償謝女和解,判決傅男免刑。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