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受保樹遭砍 北市修法最高罰10萬

北市老樹多,常因開發衝突釀紛爭。議會法規會昨審議通過「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避免老樹在列管保護前空窗期遭砍伐,認定程序包括3個工作天內會勘,3個月完成認定,因故可延長一次。認定期間內砍伐、破壞老樹,最高開罰10萬元。

修正草案同時新增緊急情況,無法及時會勘得立即派員逕列爲暫定受保護樹木,以1個月爲限。最快下週送大會討論。

去年北市木柵路一段238巷有4棵正申請保護程序的老樹,卻遭建商快速砍除;2019年新北市湳雅夜市都更,2棵達列管標準的老樹也被建商砍掉,當時市府人員和員警都在場,卻因樹在私人土地,只能眼睜睜看老樹倒下。

臺北市金華國中今年9月興建風雨操場,申請移除校內大王椰子等32棵樹木,先砍5棵,校友和樹保團體緊急援引樹保條例「具歷史文化珍稀價值」,爭取到樹木和風雨操場共存。北市因而推動修正樹保自治條例。

上週審查時,因樹木生長特徵和速度差異大,因此對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修正爲「分科」,依闊葉、針葉樹及桑科榕屬樹種的樹高、直徑及樹胸圍規定不同。

市府版新增條文原定認定期間以4個月爲限,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可達8個月,召集人、議員吳世正質疑時間太長,應在保護樹木和人民權益做一個平衡,議員秦慧珠也認爲半年期限比較適合。

文化局長蔡詩萍說,經討論,改爲應於3個工作天內派員現場會勘,認定期間以3個月爲限,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必要時得延長1次,若未於期滿前完成認定程序,就失去暫定受保護樹木效力。

另外,若遇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進行現場會勘程序,主管機關得立即派員逕列爲暫定受保護樹木,期間以1個月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