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工作
財聯社4月25日電,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後的《再融資審覈規則》共五章五十九條,修訂前後章節體例保持不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是適應性調整相關條款和表述。根據新《公司法》《註冊辦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修改內容,將“股東大會”調整爲“股東會”,調整財務資助相關要求,刪除“監事”的表述,刪除股份減持相關條款。二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充分發揮現場督導把關作用,持續健全書面審覈和現場督導相結合的審覈把關機制,把防範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覈更加突出的位置;壓嚴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明確現場覈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強化自律監管手段。強化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爲的紀律處分力度,增加規定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將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 5 年,充分落實從嚴監管要求。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 個月延長至6 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爲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