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 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智通財經APP獲悉,4月25日,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進行了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再融資審覈規則》共五章五十九條,修訂前後章節體例保持不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充分發揮現場督導把關作用,持續健全書面審覈和現場督導相結合的審覈把關機制,把防範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覈更加突出的位置;壓嚴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明確現場覈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強化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爲的紀律處分力度,增加規定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將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實從嚴監管要求。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爲6個月。

原文如下:

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2025年修訂)》的通知

深證上〔2025〕34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爲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進行了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於2023年2月17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深證上〔2023〕95號)同時廢止。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修訂說明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九條”),嚴格再融資審覈把關,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註冊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覈規則》)進行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3 年 12 月29日,新《公司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並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爲配合新《公司法》落地實施,全面貫徹落實新“國九條”精神,同時做好與《註冊辦法》等上位法的銜接,本次《再融資審覈規則》修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嚴格再融資審覈把關,加強對上市公司發行上市活動監管,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對審覈把關機制相關規定進行了針對性地調整優化。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後的《再融資審覈規則》共五章五十九條,修訂前後章節體例保持不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適應性調整相關條款和表述。根據新《公司法》《註冊辦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修改內容,將“股東大會”調整爲“股東會”,調整財務資助相關要求,刪除“監事”的表述,刪除股份減持相關條款。

二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充分發揮現場督導把關作用,持續健全書面審覈和現場督導相結合的審覈把關機制,把防範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覈更加突出的位置;壓嚴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明確現場覈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是強化自律監管手段。強化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爲的紀律處分力度,增加規定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將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實從嚴監管要求。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爲6個月。

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2024 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0日,本所就《再融資審覈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各方意見建議8條,按照實質內容相同原則合併後6條。本所對各方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相關意見予以吸收,有關過渡期安排等意見已在規則修改中予以充分論證,後續根據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

本文編選自“深交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蔣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