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將預告 租金折數上看90%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安排國土管理署報告「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會後由國土署長吳欣修向媒體說明。(王千豪攝)

內政部推出「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部長劉世芳今(31日)表示,藉由建立公平及合理的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照顧更多有需要的家庭,這次收費原則草案以收入高低分成4個級距,租金折數從30%到90%不等,並明定社會住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爲社宅租金漲幅上限,讓不同所得水準的民衆都能夠負擔得起社會住宅租金。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辦理預告,後續再參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各界所提意見進行修正,以實質減輕民衆居住負擔。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安排國土管理署報告「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會後由國土署長吳欣修向媒體說明。吳欣修表示,過去地方政府在討論分級標準會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地方是用弱勢戶標準,有些是按所得分級標準,例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都有不一致的做法,也因此花了近兩年的時間,跟地方政府探討,並採納NGO團體的建議,提出以收入高低分成4個級距,希望各地方政府能一致,不要再做出太多分級,畢竟跨區通勤的模式已非常普遍,分級一致的話,有利於未來社宅市場的穩定。

據草案規劃,第一級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第二級爲家庭平均每人所得最低生活費未達1.5倍、第三級爲家庭平均每人所得最低生活費1.5至2.5倍、第四級爲家庭平均每人所得最低生活費未達2.5至3.5倍,並因各地區不同,租金折數從30%到90%不等。

內政部補充,綜整所得收入、生活負擔能力、弱勢照顧及各地區市場租金與中古屋行情等因素,在符合國際認可的衡量指標下訂定本原則草案,不僅擴大對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的照顧,且爲避免在雙北高房價區域,依市場租金打折可能會有租金過高的情形,草案也增設以最低生活費爲基準的計算方式,2者取其低來擇定所適用的租金折數。

內政部指出,草案也規範依據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情形,興辦機關至少每3年檢討1次租金,惟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社會住宅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漲幅。此外,爲保障既有承租者的居住權益,也規範待現行租約期滿後,纔會依照本分級收費原則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