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分級改採「所得別」 內政部:已獲共識 年底前公佈
目前規劃社宅租金分級制度收費原則,依不同所得經濟能力訂定合理收費。(資料照片)
《住宅法》明定內政部應依承租者所得、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租金分級原則,但修法迄今尚未訂出,內政部次長董建宏27日表示,目前規劃社宅租金分級制度收費原則草案是參採民團所建議內容,依不同所得經濟能力訂定合理收費,社宅的重點就是讓大家以合理的租金來居住;在完成相關法制程序後,預計今年底前可對外公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由召委牛煦庭擔任主席召開「住宅法修法系列公聽會(一):社會住宅之現況及展望」,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就社會住宅經濟或社會弱勢比例與標準、租金分級制度、需求評估、學生納入社宅體系等議題,提出現況的問題與可能的解決方案。
牛煦庭表示,住宅法修法是國民黨團本會期的優先法案,但因各委員提案版本衆多,不論是弱勢比例,還是資格放寬都有各自的想法,因此有必要先做前期整合。而住宅政策的變動茲事體大,因此特別舉辦公聽會廣徵民意,尤其是長期關注居住正義的民間團體所提供的意見,將會是未來各委員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住宅法》2021年修法後,要求中央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但先前卻因爲卡在認定基準要用「所得別」還是「身分別」,遲遲未能提出正式版本。據瞭解,經數十次小型會議及7次正式研商會議,內政部已與各縣市政府找到共識,考量普遍對於衛福部所訂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較具公信力,因此,若後續討論沒有太大困難點的話,就會按照該方案依所得級距分級。
據目前初步共識,內政部已取消先前的12項社會弱勢之分級方式,統一改以所得級距分級;調整後的版本共分爲四級,分別是第一級: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第二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第三級:最低生活費1.5倍~2.5倍,第四級:最低生活費2.5倍~3.5倍。
試算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可望享有市價3至5折的租金優惠,而三、四級約是8至9折的市價租金,不過,因目前草案採住宅市場租金之折數爲計算標表準,考量各縣市市場租金不一,若部分行政區租金較高或未來漲幅擴大,以折數計算恐超過承租人負擔能力,因此另有加設最低生活費爲基準之上限門檻。
內政部表示,前已召開多次會議研訂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除參考地方政府所建議進行草案微調以外,也將就近期立委所建議事項,針對社宅租金調整機制予以制度化進行研議,避免因租金調漲引發的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
另外,也針對承租戶持有財產上限納入規範議題進行討論,因此,針對租金調整機制或承租人財產之檢核,在不修正住宅法情形下,也可逕行處理。內政部指出,因目前收費原則草案是依照收入爲主要概念進行分級,如有無法協助到經濟較差之弱勢身份承租人,則將另行研議其他方式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