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申請更公平!未成年可申請、弱勢戶續租資格說清楚

臺北市社宅。臺北市都發局/提供

內政部公告修正《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放寬申請資格、加強弱勢保障,讓社會住宅更貼近民衆實際需求。這次修法中有多項變革,包括特定未成年國民也能申請社宅、弱勢家庭續租規定更清楚明確,以及財產與資格審查更加透明一致。

內政部表示,考量部分未成年國民自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安置期滿後無法返家,卻又無自立生活資源,因此本次修法開放「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也能成爲申請人,並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機構代爲申請,保障其安居權益。

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過去本就有規定在符合資格的情況下可最多續租至12年,但由於實務上對「是否一開始就需以弱勢身分承租」、「續租是否要再審查資格」等有諸多爭議,這次修法明文釐清,須從首次申請起即爲弱勢身分,且續租時需重新審查資格是否仍符合,以提升公平與制度一致性。

此外,因應社會關注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修法明定,若申請人與家暴或性侵加害人分居,可排除加害人及其家屬財產列入資格審查,避免因他人收入導致資格不符,傷害真正需要協助者的權益。

資格審查方面也同步與補貼制度接軌,新增動產與不動產限額規定,並明確排除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等開發限制高的土地計算,減少民衆誤解與爭議。

在分配機制方面,過去內政部主辦的社宅申請以抽籤排序爲原則,這次修法特別針對弱勢戶新增「得采評分機制」的法源依據。這項變動與地方政府長期實務一致,例如臺北、新北、臺中等地早已對弱勢戶採行評分制,讓真正急需者優先入住,有助分配資源更公平、更有彈性。

爲避免民衆錯失申請時機,內政部也將公告招租資訊的時間從原本的10天提前到30天,並要求公開「決定入住順序的方式」,讓社宅資訊更透明、更親民。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參酌六都近年社宅出租規定的調整方向,並針對申請門檻、弱勢保障及資格認定等制度細節進行盤整,希望社會住宅政策更貼近民衆需求、落實居住協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