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圍籬擋路阻通行!地主主張「袋地」抗罰 敗訴原因曝
高雄一名孫姓地主在自家土地前的巷弄設置鐵網、鐵柱圍籬,遭警方認定妨礙交通而開罰15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孫姓地主在自家土地前的巷弄設置鐵網、鐵柱圍籬,遭警方認定妨礙交通而開罰1500元。孫姓地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該巷弄是私有地且屬「防火隔間」,並非公共道路。案件一路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該巷弄確實供公衆通行使用,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的「道路」,因而於近日判決地主敗訴,全案確定。
這起交通裁決事件起因於110年10月,孫姓地主在高雄市旗山區某巷內,以鐵網、鐵柱設置圍籬。警方獲報後,認定此舉屬於「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依法舉發並由旗山分局後續裁處1500元罰鍰。
孫姓地主收到罰單後憤而提告,並在法庭上提出多項主張。他首先質疑,舉發時間是110年10月25日,但裁決書直到111年3月25日才作成,程序已經逾期。此外,他強調該巷弄土地爲其私人所有,屬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依法不能作爲道路使用;同時,該巷弄是建築法規要求的「防火隔間」,並非公衆通行之用的道路。孫姓地主更援引其他民事法院的判決,主張其土地是「袋地」,擁有鄰地通行權,試圖證明該巷弄不具公衆通行性質。
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逐一駁回地主的理由。法院指出,根據《行政罰法》,交通違規的裁處權時效長達3年,本案裁決時間遠遠未逾時效,警方作業程序合法。
至於本案核心的「是否爲道路」爭議,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謂「道路」的定義非常廣泛,只要事實上是「供公衆通行之地方」,無論土地所有權歸屬,即使未正式認定爲「既成巷道」,也一樣受規範。
法官根據現場證據,包括巷弄鋪設有柏油、水泥路面,並由旗山區公所負責養護維修,且巷內有7戶居民必須依賴此巷道對外出入,認定該巷弄已形成「供不特定公衆通行」之事實,完全符合《道交條例》中「道路」的定義。因此,地主設置圍籬的行爲,已構成違規要件。
法院最後強調,土地分區編定爲農牧用地,或另案民事判決中的袋地通行權,都與本案中「是否供公衆通行」的公法認定無關。孫姓地主的上訴因此遭駁回,並須負擔750元的上訴審訴訟費用,全案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