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交往女國中生 4度伸愛的小手嚐禁果…挨告判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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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姓男子2年前大學甫畢業與1名女國中生交往,4度伸愛的小手上下其手嘗禁果挨告,新北地院日前依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1次,判刑6月;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猥褻罪3次,合併判刑5月,此部分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閻姓男子2023年甫從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同年11月經友人介紹,與1名15歲國中女學生展開交往成爲男女朋友,雙方感情迅速升溫,2個月內,閻男4度伸出愛的小手對小女友上下其手嘗禁果,事後爲女學生父親察覺報案提告。
閻男於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也願與受害少女父親進行調解,但最後仍未獲得受害少女父親諒解致調解無結果。
法官認爲本案不宜對閻男宣告緩刑,日前依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1次,判刑6月;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猥褻罪3次,合併判刑5月,此部分得易科罰金15萬元,仍可上訴。
閻姓男子2年前交往1名女國中生,4度伸愛的小手嘗禁果挨告,新北地院日前依法判刑11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