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之恥!假外出之名載至偏僻公園 狼社工觸摸12歲少女胸部
一名任職於北市某兒童之家的許姓男社工,竟趁帶12歲安置少女外出就醫時,將她帶至偏僻公園,兩度伸手撫摸少女胸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任職於北市某兒童之家的許姓男社工,竟趁帶12歲安置少女外出就醫時,將她帶至偏僻公園,兩度伸手撫摸少女胸部,惡行曝光後仍矢口否認。士院認定他利用職務之便對弱勢少女下手,嚴重戕害其身心發展,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重判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112年12月8日晚間以帶少女「A女」至北投診所拿藥爲由,騎機車載她外出,途中購買小籠包後,竟刻意繞至人煙稀少的「公園」。兩人坐在長椅上時,許男突然將左手伸進A女衣領,撫摸其左胸上方與鎖骨部位,A女嚇得往左閃躲,許男竟再度伸手猥褻得逞。
事後A女向同住友人哭訴,機構老師察覺異狀追問,她才透露實情。老師立即通報主管,全案經北市家防中心介入後,由北投分局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士院合議庭審理時,許男辯稱「爲避免機構其他孩子比較,才選公園吃東西」,更質疑A女「有說謊習慣」。但法官發現,許男熟知北投環境,卻捨棄明亮、人多的活動中心或學校,專程繞至隱密公園,顯有預謀;且A女證詞獲友人、老師證實,案發後更出現恐懼、躲避等創傷反應,認定其指控可信。
法官痛批,許男身爲社福機構人員,本應保護弱勢兒少,卻反利用職務機會滿足私慾,犯後毫無悔意,依《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3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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