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公交車故意拉拽他人引發刑案

法治日報記者 徐偉倫

法治日報通訊員 劉瑞珍 陳思菡

乘坐公交車有序上下車是保障自己與他人人身安全的重要行爲規則。然而,如果不遵守乘車規則,發生擁擠、踩踏、拉拽等不文明行爲,則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上下公交車故意拉拽他人引發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趙某乘坐公交車在某公交站從後門下車時,適逢李某從後門擁擠上車,因上下車擁擠導致趙某未在第一時間下車,趙某對李某擁擠的行爲表示氣憤,遂在李某剛上車尚在車門口之際,用力拉拽李某隨身的雙肩揹包,導致李某從車門處摔倒至地面,造成李某左側尺骨鷹嘴骨折、左側髖臼前緣骨折、左側恥骨下支骨折等。後經鑑定,李某身體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

案發後,趙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經轄區民警調解主動賠償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當即取得李某的諒解。此後,被告人趙某故意傷害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檢察機關訴至豐臺法院。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趙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趙某經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並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自願認罪認罰,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該案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趙某當庭悔悟,表示不該因一時衝動造成他人身體及精神傷害,此後一定吸取教訓,改過自新。

法官庭後表示,該案中,李某從後門擁擠上車確有過錯在先,不符合公交車的乘車規範,但這不是趙某故意傷害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解釋稱,故意傷害罪意在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趙某不滿李某從後門擁擠上車導致其未及時下車,而心生不滿,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給李某造成傷害,仍故意拉拽李某隨身揹包的行爲,主觀上具有傷害李某的故意,客觀上導致李某從公交車上摔倒在地面並造成輕傷一級的後果,因此,趙某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官提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遵守“前門上車、後門下車、互相禮讓、切勿擁擠”的乘車規則,在公共場合遇到小摩擦和不愉快,應秉持友善的態度協商解決,尋求合法途徑處理,而不是訴諸暴力,應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同營造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生活環境。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