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最終裁定:存在傾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最終裁定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編輯: 範燕菲
責編: 姚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