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海瑜一審獲刑13年

財聯社5月12日電,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海瑜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海瑜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贓物及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海瑜利用擔任國家電投集團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董事長,上海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請託,實際或者承諾在承接工程、合資合作、資金結算、員工招錄、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23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