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原告死亡 一審判決出爐被告可上訴嗎?法界人士這麼說
彰化縣李姓男子不滿蔡姓行人過馬路害他急煞,追蹤蔡女進某影印店,故意入店拍打蔡女的頭,曾姓店長出言制止無效,雙方衝突各自掛彩,李男提告傷害,未料李男在告訴期間死亡,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傷害罪判處曾姓店長罰金8千元。
法界人士今表示,傷害罪屬刑法告訴乃論罪,原告李男報警,經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李男雖死亡,官司仍進行,所以曾男被判罰金,因此曾男可上訴爭取自己的權益,將由檢察官偵辦,不受李男死亡的影響。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騎機車,突見蔡女徒步穿越馬路,他急剎後心生不滿,爲質問蔡女爲何忽然穿越道路,一路追蹤到某影印店,進入店內拍打蔡女的頭尋釁,被曾姓店長看見李男無端騷擾顧客,要求退出影印店,李男拒絕並留滯店內還徒手推曾男胸部,雙方互相拉扯扭打,曾男臉部有撕裂傷,李男右手遠端骨折。
據調查,曾男把李男壓制在地,蔡女上前制止,雙方持續拉扯扭打,足見當時已非正當防衛,曾男辯稱「我們有抱在一起,但是我沒有出手打他」等語均系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曾男沒前科,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8千元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曾姓影印店長犯傷害罪,罰金8千元。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