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首宗國民法官審判傷害致死案 2名嫌犯「判決出爐」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首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傷害致死案件,被告遊男及陳男因共同犯下傷害致死罪,遭判處12年及7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縣秀林鄉25歲陳姓男子,2年前因酒後口角衝突遭遊姓鄰居、遊的陳姓友人毆打致死。案經花蓮國民法官法庭長達8天審理,認爲被害人遭毆倒地時已無力反擊,遊、陳2人不僅未通報救援,還因未解氣再將人打死,造成被害家屬失去家庭經濟支柱,今天下午依共同傷害致死罪判處遊有期徒刑12年、陳7年6月,全案可上訴,是花蓮首件國民法官審判的傷害致死案件。
被害人與遊爲鄰居關係,陳男爲遊的好友,兩人2023年7月29日凌晨與對方發生酒後口角衝突,遊見被害人持刀到陳家找陳時,先用身體將人撞擊倒地,再用手推他去撞路旁車輛,看到被害人因頭部撞到車輛倒地不起,用手狂毆其頭部,陳則在旁狂甩巴掌,遊氣不過還衝回家拿1把無殺傷力的槍枝對空鳴槍,接着再持槍對着被害人頭部及以槍口推撞身體。
被害人事後被友人攙扶返回住處,遊、陳2人盛怒難抑前往叫囂,被害人回嗆後遭遊推撞一旁機車倒地,頭部被狂毆重創造成呼吸困難後,遊依然不罷休,拉着被害人一腳腳踝拖行8米遠至鄰近道路旁,原想再拿水溝蓋、石頭打人,遭其他在場親友制止。
被害人被毆打後,嘴巴鮮血直流、意識不清,經送醫搶救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並顱骨骨折,及缺氧性腦病變不治死亡。
全案經花蓮國民法官法庭長達8天審理、評議,今天下午4時宣判,合議庭認爲被害人遭毆後已無反擊能力,遊男仍未解氣再至對方家中撞擊、將人毆打致死,且攻擊部位集中頭部,手段兇殘,被害人死亡後,家屬情感難以平復,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也因此失去家庭經濟支柱,遊雖有負擔基本喪葬費用,但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儘管事後坦承犯行,也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陳男毆打被害人臉部後,見遊持槍威脅對方生命與身體時在一旁叫囂助勢,犯後也未在場報警或主動將被害人送醫即離開現場,事後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及談和解,甚至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最後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遊、陳有期徒刑12年及7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