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電子發票 留意期限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受人不同,上傳期限也有所不同。

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買受人爲營業人,應在開立後隔天起算七日內完成傳輸;買受人爲非營業人,應在開立後兩日內傳輸;若是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則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完成上傳。

舉例說,林小姐今年1月至2月間,因其上傳至平臺的電子發票資料中賣方營業人名稱與稅籍登記不符,屬未據實傳輸存證情事。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辦理,依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若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可依相關規定,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