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退貨 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電子發票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從今年起,若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且買賣雙方合意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應由賣方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以確保發票資訊的完整性。

過去,電子發票退折單可能由買方或賣方處理,但根據最新規定,2025年起統一由賣方開立並上傳,以確保責任一致,並減少發票資訊缺漏問題。

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營業人,無論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只要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退貨或折讓,就必須依規定完成上傳。

國稅局表示,賣方應在開立電子發票退折單隔日起,按照時限完成上傳,當買受人爲個人(非營業人,即B2C交易),必須在兩日內上傳至平臺存證;買受人爲公司行號(營業人,即B2B交易),則是要在七日內上傳至平臺存證。

國稅局提醒,若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先通知限期補正,若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將處1,500元至1.5萬元罰鍰,且可能按次處罰,業者不可不慎。

國稅局補充,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應以每兩月爲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上傳,需注意,若存證期限末日爲休息日,不予延期。

例如甲公司2025年2月21日開立買受人爲營業人的電子發票,應於2月28日前(七日內)上傳存證,228雖是假日,但期限不會順延,若逾期則屬違規。